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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会章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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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西温州商会章程

 

第一章   

第一条  江西温州商会(以下简称“本会”)是由单位会员自愿结成的全市性、联合性社会团体,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
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“江西地区”。

第二条  本会的宗旨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。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,发扬爱国、敬业、守法的传统;以承永之德、启新之路为宗旨,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,以加强联系、优势互补、繁荣经济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目的,为会员、为社会、为政府服务;立足市场、互帮互助、共同发展,推动江西、温州两地文化经济的交流与合作,为两地共同繁荣发展做出贡献,使本会成为温州籍人士经济发展的纽带、沟通信息的渠道、密切政府与企业、企业与企业、企业与人才之间联系的桥梁。

本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。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,发扬爱国、敬业、守法的传统;以承永之德、启新之路为宗旨,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,以加强联系、优势互补、繁荣经济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目的,为会员、为社会、为政府服务。

第三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,承担保证政治方向、团结凝聚群众、推动事业发展、建设先进文化、服务人才成长、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。

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机关是江西省民政厅,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温州市温州商会工作委员会。

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五条 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。

第六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设在: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九龙湖融创精彩天地M区七栋15楼南侧

 

第二章  业务范围

第七条  本会的业务范围:

(一)贯彻和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;团结、帮助、引导、教育会员爱岗、敬业、诚信、守法、奉献,提高会员素质,塑造企业形象;

(二)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,坚持党建引领商会规范化建设,开展基层商会党建工作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,推动商会及会员企业加强党建工作。

(三) 加大会员企业宣传,举办推介会、商务洽谈会、联谊会等商务活动,加强会员协作交流,增强会员企业影响力,促进会员企业合作共赢。

(四)为会员提供法律、法规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,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,建立维权服务站,维护会员合法权益,反映会员的困难、意见和要求,帮助会员排忧解难,促进公平竞争;为会员提供维权服务,积极协助企业化解矛盾,调解纠纷。

(五)参加民政厅开展的各项活动,支持和引导会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,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,并为企业提供相关服务,建立义工站,组织会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,对会员的先进事迹进行宣传;

(六)完成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;

(七)努力促进江西和温州的联系,加强两地的经济合作,为两地企业家之间的合作积极牵线搭桥,促进两地的经济、技术和贸易的合作与发展。

(八)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经批准的事项,依法经批准后开展。

第三章   

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:单位会员。

第九条 拥护本会章程,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:

(一)具有合法的登记身份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二)支持参与本会工作;

(三)自愿向本会缴纳会费;

(四)在赣温州籍企业,遵纪守法、诚信经营、无违法行为、无不良信誉记录的。

第十条 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 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,出具企业营业执照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;

(二)对申请人进行考察;

(三)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理事会讨论确认;

(四)资格审查合格后即刻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五)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放会员证。

第十一条 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三)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出席会员大会,审议大会报告、决议等;

(五)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;

(六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、建议、监督的权力;

(七)对本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、陈述和申述的权利;

(八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,退会不退费。

第十二条 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会章程;

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;

(三)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;

(四)维护本会的名誉和良好形象;

(五)积极支持和参加商会组织的活动,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;

(六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、信息。

第十三条 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,给予下列处分:

(一)警告;

(二)通报批评;

(三)暂停行使会员权利;

(四)除名。

第十四条 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牌。

第十五条 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

(一)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二)两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;

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;

(四)已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;

(五)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的。

第十六条  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会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第十七条 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和有关信息,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。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,应及时向会员公告。

第四章 组织机构

第一节  会员大会

第十八条  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,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。其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;

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监事、负责人产生办法,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;

(四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
(五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(六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七)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;

(八)决定荣(名)誉职务及顾问的设定;

(九)决定名称变更事宜;

(十)决定终止事宜;

(十一)决定其它重大事宜。

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,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会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(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)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审核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

本会召开会员大会,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。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。

第二十条 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60%以上的会员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,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,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。

第二十一条 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
   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本会终止,须经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;

(二)选举理事,按得票数确定,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/2;罢免理事,须经到会会员1/2以上投票通过;

(三)制、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1/2以上表决通过;

(四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1/2以上表决通过。

第二节 理事会

第二十二条 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
     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人数的1/3人,且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。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
(一)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,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,坚决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
(二)遵纪守法,勤勉尽职,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;

(三)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、经验和能力,熟悉行业情况,在行业领域内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良好的社会影响力;

(四)身体健康,能正常履责,且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;
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六)能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,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
(七)无法律法规、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
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:

(一)新一届理事由筹备组在会员中提名,报江西省民政厅同意后,会员大会选举产生。

(二)理事会换届,应当提前三个月物色下一届会长、监事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候选人,将会长候选人综合评价相关材料交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汇总后,上报相关部门进行综合评价认定;

(三)下一届会长候选人综合评价B级以上即可成立换届领导小组。在换届会员大会召开前两个月,由理事会提名,成立由理事代表、监事代表、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;

理事会不能召集的,由1/5以上理事、监事、本会党组织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,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
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的换届方案,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一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;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,召开会员大会,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四)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,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、罢免部分理事,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/5

(五)届中秘书长以上人事调整,应提前两个月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,人选经过任前考察,获得业务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。如涉及会长或法定代表人届中变更,应当对拟任会长人选进行综合评价,收到综合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结果,综合评价达B级(含)以上方能任职,同时,应当进行商会财务审计,并将本届会费使用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。

第二十四条 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会,报理事会备案。

第二十五条  理事的权利:

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对本会工作情况、财务情况、重大事项有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三)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,提出意见和建议;

(四)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。

第二十六条 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,忠实履行职责、维护本会利益,并履行以下义务:

(一)出席理事会会议,执行理事会决议;

(二)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,不越权;

(三)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;

(四)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;

(五)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,但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;

(六)谨慎、认真、勤勉、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;

(七)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;

第二十七条 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负责人;

(三)决定名誉职务人选;

(四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
(五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六)决定设立、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;

(七)决定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
    (八)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;

(九)审议年度工作报告、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决算;

(十)制定重要的管理制度;

(十一)决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;

(十二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八条  理事会每届五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(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)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

第二十九条 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理事资格。

第三十条 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。罢免或更换负责人,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投票通过。

第三十一条  选举负责人,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,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55%

第三十二条 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但是,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。

第三十三条  经会长或者1/5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,由提议的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。

第三节  负责人

第三十四条 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,副会长若干名,秘书长1名。

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/3

第三十五条 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,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,坚决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
(二)遵纪守法,勤勉尽职,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;

(三)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、经验和能力,熟悉行业情况,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;

(四)身体健康,能正常履责,且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;

会长、副会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;
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六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,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
(七)无法律法规、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
(八)秘书长为选任制。

第三十六条 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,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。

    第三十七条  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,可连选连任,但会长连任不超过两届。

第三十八条 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,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因特殊情况,经会长推荐、理事会同意,报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,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。

第三十九条 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,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。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增补会长同意后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

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,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,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

第四十条 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;

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、会长办公会的落实情况;

(三)向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;

(四)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。

第四十一条  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,由其委托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,或委托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。

第四十二条 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,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:

(一)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二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
(三)提名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
(四)聘用秘书处工作人员;

(五)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,报理事会审议;

(六)拟订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审议;

(七)拟订内部管理制度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。

(八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四十三条 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、党支部书记、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,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贯彻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;

(二)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;

(三)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;

(四)讨论一般性事项或者突发性事项处理意向,提交理事会决定;

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方为有效。

第四十四条  会员大会、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。会议纪要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,并至少保存10年。

理事、监事、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,经同意再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。

 第四节  监事会

第四十五条  监事会独立于理事会之外,其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,向会员大会负责。

本会设监事长1名,监事2名,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,期满可连选连任,连任不超过两届。

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。

第四十六条 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:

(一)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;

(二)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。

第四十七条  本会的负责人、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长和监事,监事长不得与会长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。

    第四十八条  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列席理事会会议、会长办公会议,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
(二)对理事、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;

(三)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

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 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;

(五)向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
(六)定期监督审查会费交纳和支出情况,并按制度提出质询和处理建议;

   (七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。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。监事会会议须有 2/3 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 1/2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
 第四十九条 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,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。

    第五十条 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;必要时,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。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,由本会承担。

第五节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    

第五十一条 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,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开展活动,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,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。

第五十二条  本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,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、发展会员,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。

第五十三条  本会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开展活动时,应当使用冠以本团体名称的规范性全称,并不得超过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。

第五十四条 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负责人,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,可连选连任,但分会会长连任不超过2届。

第五十五条 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。

第五十六条 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。同时,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。

第六节 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

第五十七条 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,完善相关管理规程。建立《会员管理办法》、《会费和财务管理办法》、《理事会选举规程》、《会员大会选举规程》、《分支机构管理办法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。

第五十八条 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、印章、档案、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,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非法侵占。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五十九条  本会证书、印章遗失时,经理事会2/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,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,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。如被个人非法侵占,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。

第六十条 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。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,可以通过调解、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。
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六十一条 本会收入来源:

(一)会费;

(二)捐赠;

(三)政府资助;

(四)利息;

(五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、提供服务的收入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六十二条 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
第六十三条 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、合理的支出外,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。

第六十四条  本会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六十五条 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六十六条 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第六十七条 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、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。

第六十八条 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规定,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,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可免除责任。

第六十九条 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
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,本社团发生违反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本章程的行为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。因法定代表人失职,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。

第七十条 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   第六章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

第七十一条 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,履行信息公开义务,建立信息公开制度,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、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、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,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、章程、组织机构、接受捐赠、信用承诺、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、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。

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,经理事会通过,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,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、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,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、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。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,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。

第七十二条 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,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,接受公众监督。重点围绕服务内容、服务方式与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,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。

 第七章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七十三条 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提交会员大会审议。

第七十四  本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后,报主管部门审核,经同意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
第八章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七十五条  本会终止由理事会提出,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七十六条  本会终止前,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七十七条 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七十八条 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,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。

第九章 附  

第七十九条  本章程经202183日江西温州商会第二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,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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